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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该不该为她的退休买单
作者: 时间:2009-11-6 阅读:
案情简介:

  关某于1995年被某市一家保险公司招为保险业务代理员工作至今。期间,她曾被任命为该保险公司某乡镇分站站长,而后又被指派到某村承担驻队思想教育工作,最近四年作为公司驻院代表在该市一家医院从事被保险人体检把关工作;驻队和驻院期间均享受有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若拓展业务则不影响佣金提成。2009年5月,关某要求保险公司为其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此时她已56岁。公司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予以拒绝。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关某诉至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处理:

  仲裁委认为,关某该不该办理退休,争议焦点是关某与公司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保险业务代理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关某在保险公司工作长达10余年之久,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办理退休;第二种观点认为:关某不应该办理退休,因为她当初应聘的就是保险业务代理员,与公司构成的只是保险业务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关某不应该办理退休,但应该享受部分相关的劳动保障待遇。其理由一是关某虽然被安排过在某一时间段从事管理和驻队工作,但更多的时间还是从事保险业务合同代理工作,其报酬更多还是来自对保险合同单佣金的提取,两种关系偶尔竞合未能改变保险业务合同代理关系的主流性质;二是退一步讲,即便双方是劳动关系,由于关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且达到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因此不应该办理退休。但考虑到关某确实受单位指派从事过管理和驻队工作,这些临时受命已超出了保险业务合同代理的经营范畴,故在解除或终止双方关系时,根据关某的工作年限,公司不妨在经济补偿金方面酌情考虑。

  通过权衡,仲裁委采纳了第三种观点。经反复做工作和解释政策,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公司一次性补偿关某达到退休年龄前的工龄经济补偿金5000元;关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至此,这起退休争议得到妥善化解。

  延伸思考:

  实践中,不乏类似上述两种关系竞合的案例。特别是随着商业保险企业的做大做强,其使用的人员中不但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而且还有下岗失业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者,同时在使用的保险业务合同代理人员中还有担任职务兼具管理和劳动关系职能者,由此出现争议,究竟是按保险业务合同代理关系去处理还是按劳动关系去处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不妨根据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按以下脉络去把握:凡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个条件者,按劳动关系去处理;凡纯粹保险业务合同代理或上述三个条件缺一者按保险业务合同代理关系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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